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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颖电子(603175):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九游    发布时间:

  为维护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须知如下:

  一、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做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另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另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另外的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1)。

  (二)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百花路 号锦江都城酒店(奥体中心百花园店)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会议出席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使其更符合公司的具体业务经营情况,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现拟修订《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附件。

  基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及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定颖电子(昆山)有限公司、DynamicTechnologyManufacturing(Thailand)Co.,Ltd.拟进一步分别发生人民币169,696,000元、人民币56,444,580元及人民币1,692,170,930元的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与改良等。

  公司拟授权公司CEO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确定其资本性支出的具体用途,具体执行各项资本性支出,审核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确定并执行其他与前述资本性支出计划实施有关的具体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连续12个月内所发生的购买资产的累计金额(含本次拟增加的资本性支出金额)为人民币2,933,085,459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因此上述资本性支出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披露的《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资本性支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为满足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外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拟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以下简称“原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基础上,向子公司增加提供总额不超过28亿元的担保,增加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50亿元。新增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原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截止日(即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原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之日起满12个月或2026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7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之日(以孰早者为准))止。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在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按照真实的情况调剂使用,其中单笔担保金额可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10%,但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调剂担保额度。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宜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内,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需要,全权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担保方式、担保债权人、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内向其他子公司调剂使用担保额度、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等。公司与子公司将结合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与债权人具体协商确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对超出上述担保对象及担保总额范围的担保,公司将按照《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披露的《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根据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为适应目前市场需求,扩大公司产能规模优势,促进公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公司拟投资建设高多层及HDI印制电路板P3项目。

  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开展,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项目投资建设事宜的前提下,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CEO及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具体实施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2、开展项目投资建设相关的招投标、合作方的筛选及确认、相关协议的谈判及签署;

  ()披露的《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高多层及HDI印制电路板P3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

  第一条为规范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一般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行批准、拥有相对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考虑公司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等方面的因素。

  第八条公司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未结清合同总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相关审批,并应在事后提报最近一次董事会;

  (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未结清合同总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非经董事会事前核准,董事长每日的审批权限最高为3,5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四)公司可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累计未结清合同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做到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没有经过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等有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子公司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批,然后进一步履行其自身的内部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定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台账登记、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首席财务官为责任人。在也许会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销售部、采购部等有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做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允当性,并按月稽核业务经办部门对本制度的遵循情况,作成稽核报告;发现重大违规情况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全体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为业务需要办理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至少每月评估二次,评估报告应当报送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备查簿,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金额、审批通过日期以及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审慎评估的事项(包括持仓情况评估报告、风险管理措施定期评估情况及不正常的情况监督处理情况等)详细登载于备查簿备查。

  (一)公司财务部在有关专业机构协助下,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按本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与决策。

  (二)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结合各金融机构报价,综合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及时跟进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控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四)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首席财务官报告情况。

  (五)公司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有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有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操作业务的全流程,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人员与负责确认、交割等事项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并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行情报价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量风险、作业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及时做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流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一)指定首席财务官随时注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的监督与控制;(二)定期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绩效是不是满足既定的经营策略,以及承担的风险是否在公司容许承受的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公司首席财务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一)定期评估公司现行使用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适当,还有是不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监督交易及损益情况,发现不正常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应当有独立董事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首席财务官、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应与有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已出现或也许会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做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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